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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建筑總包及勞務公司7大涉稅風險及應對
7月6日下午3點,財務管理部組織部門開展《建筑總包及勞務公司7大涉稅風險及應對》的學習,針對目前建筑行業面臨的風險進行講解,學會如何應對以下問題:
一、第一條應對措施:
甲供材、清包工等建筑施工項目可以采用簡易計稅的方法。建筑企業應當測算籌劃,選擇合理的計稅方法。
1、對于有大額固定資產、在建工程購入的情況下,企業通常都有巨額的進項稅額,這種情況下企業如果采取“簡易計稅”反而無法抵扣進項稅額,而采取一般計稅方式,抵扣進項稅額,對企業而言更有優勢。
2、如果經測算,簡易計稅更節稅,應籌劃為甲供材的方式,因政策對甲供材的數量及金額并無限制,只需要有適當的供應,需要合同中或補充合同中有甲供材的條款,在合同中明確采用簡易計稅方法,以管控結算時發包方要求開具9%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風險。
3、如果經測算,采用一般計稅方法的,應做好銷項發票開具與進項發票取得工作,應管控被強制適用簡易計稅情形的出現。
財稅[2017]58號文件規定,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為房屋建筑的地基與基礎、主體結構提供工程服務,建設單位不得自行采購全部或部分鋼材、混凝土、砌體材料、 預制構件,否則只能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二、第二、三條應對措施:
建筑業的增值稅納稅義務時間按照開票時間、收款時間和書面合同約定的付款時間孰先的原則確認。
1、企業應登記好合同約定的付款時間,到期后積極催款并及時開具發票,如果經雙方約定推遲付款時間的,應及時簽訂補充協議,按新的付款時間確定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并開具發票,防范被稅務認定為延遲納稅而加收滯納金。
2、針對發包方已到付款期尚未付款項目,應與發包方進行溝通,及時開具增值稅發票并繳納增值稅。如果發包方不接收增值稅發票,應進行無票收入納稅申報,避免后期稅務稽查被查補稅款并被處罰。
3、對于簡易計稅的項目,在項目當地依據扣除分包金額后的差額預繳增值稅,需要及時清理分包結算金額并取得分包發票,避免分包后期無法差額抵減總包金額而導致預繳稅金過大。
4、對于采用一般計稅的項目,在項目當地按照差額預繳2%后在機構所在地進行申報補稅,同樣需要及時取得分包發票和材料、機械等供應商進項稅發票,避免前期繳納金額過大后期稅額大量留抵風險。
如果由于資金問題難以取得供應商進項稅發票,應積極與供應商協商,先行支付相關稅金,及時取得分包發票及進項稅發票進行認證抵扣。
三、第四條應對措施:
1、 價外費用和主合同是適用一樣的稅目和稅率。
2、 價外費用銷項稅額=價外費用/(1+增值稅稅率)*增值稅稅率
四、第五條應對措施:
1、提前籌劃,合理確定貨物銷售額及建筑勞務及其他項目的銷售額,并在簽訂合同時應分別注明稅率。
2、在會計處理上,分別核算貨物的銷售收入和建筑安裝服務的銷售額,避免從高適用稅率。
四、第六、七條應對措施:
1、完善內部管控制度及項目考核制度,對于項目的取票情況及進項抵扣情況明確獎懲制度。
2、合理控制目標成本,預計工程的材料、機械、勞務的合理配比。建立配比模型,提前籌劃。
3、針對材料、機械、勞務的供應商選擇進行控制,選擇長期合作及信譽良好的供應商,避免為取票而隨意選擇供應商,導致由于供應商的稅務稽查而產生經營風險。
4、確保取得發票的真實性及三流一致,嚴格發票審核,不符合要求的發票不予接收并責令開票方重新開具。
5、針對項目承包人及所有管理層,要加強增值稅計稅原理及對企業的影響以及風險方面的增值稅基礎知識培訓,建立風險管控意識。
( 圖/文周小鶴 審/劉昌忠)